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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鄉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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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開平同鄉會章程

台北市開平同鄉會章程

北市社字○一五號核定
八十九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九十三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
第一章 總  則
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「台北市開平同鄉會」。(HOY PENG BENEVOLENT ASSOCIATION)

第 二 條  本會宗旨:以聯絡鄉親、發揮團結合作精神、促進同鄉福利、並協助政府舉辦地方公益事業,共謀社會之健全與發展。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,設於台北市。(54/8/15成立)

第二章 任  務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       一、會員鄉親之聯絡。
       二、同鄉福利之增進。
       三、鄉土風俗之研究。
       四、海內外鄉僑之委託。
       五、其他有關社會公益之服務事項。

第 五 條  凡設籍台北市之廣東開平同鄉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會員二人介紹,填入會申請表、身分證影本、照片二張,經本會審查合核,並繳納會費者,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
第三章 會  員
第 六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       一、違反憲法之規定者。
       二、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。
       三、褫奪公權者。
       四、犯刑事案件尚未恢復公權者。
       五、經營不正當之職業者。

第 七 條 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權,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 八 條  會員有遵守會章,服務本會決議,按時繳交會費,及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 九 條  會員退會應於一個月前,將請辭原因報告理事會,經決議准許後發生效力。

第 十 條 一、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其他不法行為,致妨礙本會名譽者, 經理監事檢舉,得由理事會決議, 依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職、除名等處分。(除名須提會員大會通過)
       二、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者。請交回會員證,繳清會費。

第十一條  各鄉親熱心捐助本會經費者,贈予下列榮銜以資表揚。(金額以新台幣計算)
       一、 捐助二十萬元以上者,聘為永久榮譽會長。
       二、 捐助十五萬元以上者,聘為永久榮譽副會長。
       三、 捐助十萬元以上者,聘為榮譽理事長。
       四、 捐助五萬元以上者,聘為榮譽副理事長。
       五、 捐助三萬元以上者,聘為榮譽理事。
       六、捐助二萬元以上者,聘為顧問。
       七、 捐助二萬元以下至三千元以上者, 本會登錄名冊為永久會員。
       八、 捐助本會經費,不論多寡,均發「感謝函狀」,並登列「開平會刊」徵信錄。
       九、 凡捐助五萬元以上者,分別製作「榮譽榜」芳名玉照,懸掛大廳, 永留紀念。

第四章 組  織
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。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。(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無給職)

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|組織理事會,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綜理日常一切會務。

第十四條  本會監事|組織監事會,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,處理監察日常會務。

第十五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(副總幹事、幹事視需要得增設之)總務、財務、聯絡、福利四組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前項工作人員均義務職,總幹事得酌支交通費,惟資訊作業人員之酬庸例外。

第十六條 本會按事實需要,得設立各種委員會
  一、財產保管委員會。
       二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。
       三、出版編輯委員會。
       四、其他。
第十七條 一、 本會置名譽會長(理事長)若干人,由理監事協商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敦聘之。
     二、 海內外熱心鄉親,經理監事會通過,得聘請為名譽理事、顧問(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)。

第五章 職  權
第十八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時以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      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,並執行決議案。
       二、審定會員資格及名譽職人員。
    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       四、議決理事之辭職。
      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      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       七、編製預算、決算      
  八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 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       二、 審核月份收支帳目與年度預算決算案。
    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       四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  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 如遇故出缺時,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,補足原任者之任期。

第六章 會  議
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召開一次,如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 均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二十二條  常務理事會,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四個月各一次,必要時舉行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  理監事會議開會時,候補理事、監事得列席參加,但只有建議權,而無表決權。(理監事聯席會議時亦同)

第二十四條  理監事會議開會時,理監事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如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二十五條 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應於十五日前, 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於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備案。(會議紀錄,於會後十五日內,報主管機關備查)
 
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(但左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):一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二、會員之除名。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四、財產之處分。五、團體之解散。六、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       一、 入會費-新台幣一○○元(入會時一次繳交)。
  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 常年會費|新台幣二○○元(每年繳交一次)。
       三、 特別樂捐|若干元(視事實需要自由樂捐)。
       四、其他收益。
第二十八條  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,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,每年編造預、決算報告, 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送監事會審核,提交會員大會決議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三十條  本會團體如奉令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,移作地方公益福利事業,但不得以其他方式,歸屬在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所有。

第八章 附  則
第三十一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,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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